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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深圳海冠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易燃液體類危險化學品在當代化工生產經營活動中經常被使用,其生產、使用、運輸過程操作不當容易發生火災、爆炸等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人員生命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等不良影響。易燃液體的理化參數對其危險特性有很大的影響。
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中易燃液體的定義和分類里面涉及到的【閃點】【燃點】【初沸點】【持續燃燒】如何理解呢?
2.3.1.2 易燃液體是在通常稱為閃點的溫度(閉杯試驗不高于 60°C,或開杯試驗不高于 65.6°C)時放出易燃蒸氣的液體或液體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懸浮液中含有固體的液體(例如油漆、清漆、噴漆等,但不包括由于它們的危險特點而劃入其他類別的物質)。本類別還包括:
(a)在溫度等于或高于其閃點的條件下提交運輸的液體;
(b)以液態在高溫條件下運輸或提交運輸,并且在溫度等于或低于最高運輸溫度下放出易燃蒸氣的物質。
注:因為開杯試驗與閉杯試驗的結果不具有嚴格的可比性,甚至同一試驗得出的單個結果也往往不同,如果有些規則為考慮到這些差別而與上述數字有所不同,也是符合本定義精神的。
2.3.1.3 滿足 2.3.1.2 中的定義、但閃點高于 35°C而且不持續燃燒的液體,在本規章中不需視為易燃液體。符合下列條件的液體,在本規章中視為不能夠持續燃燒(即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不持續燃燒):
(a)通過適當的可燃性試驗(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 32.5.2 小節中規定的持續燃燒試驗);
(b)按照 ISO 2592:2000 確定的燃點大于 100℃;或
(c)按質量含水大于 90%的可與水混合的溶液。
2.3.2.6 按易燃性劃分的危險性類別:
閃點Flash point
閃點是能造成閃燃的最低溫度,是衡量物質危險性的重要指標。閃點又稱為閃燃點,即在一個穩定的特定空氣環境中,可燃性液體或固體表面產生的蒸氣在試驗火焰作用下初次發生閃光時的溫度,也就是可燃液體或固體能放出足量的蒸氣并在所用容器內的液體或固體表面處與空氣組成可燃混合物的最低溫度。
當溫度較低時,液面揮發速度較慢,蒸氣濃度也小于該可燃液體爆炸極限的下限,此時遇到火焰液體仍無法點燃。一旦溫度升高,揮發量增多,蒸氣濃度增至爆炸極限下限時,與空氣混合的氣體遇火就會產生一燃即滅的瞬間燃燒,即閃燃。
燃點Fire point
燃點又稱燃燒點,即在標準大氣壓和穩定的空氣環境中,可燃性液體或固體表面產生的蒸氣在試驗火焰作用下被點燃,并持續燃燒(至少5s)的最低溫度。
一般認為著火點即燃點。可燃物質在被迫著火后,將外來火源移去仍能保持繼續燃燒,且燃燒時間不少于 5 s 的最低溫度叫燃點或者著火點。
初沸點 Initial boiling point
當液體溫度升高時,其蒸氣壓隨之增加,當液體的蒸氣壓與大氣壓相等時,開始沸騰。在標準狀態下(101.325kPa,0 ℃)液體的開始沸騰溫度即為該液體的初沸點。
持續燃燒 Sustained combustibility test
液體持續燃燒試驗屬于可燃性試驗,主要用于確定物質在試驗條件下加熱并暴露于火焰時是否持續燃燒。試驗相關內容參照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32.5.2節試驗 L.2 持續燃燒試驗,將試樣加熱到規定溫度(60.5和75℃),在規定的條件下施加標準火焰并隨即移去后,觀察試樣是否持續燃燒。
結語
通過易燃液體的理化參數,能更好的識別出危化品在生產、使用、儲存、運輸中的危險特性,明確安全生產事故預防處置措施,為企業更好地進行危化品安全生產管理、 危化品風險評估和現場隱患排查提供相關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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